甬教工会〔2017〕4号
关于推荐评选2017年宁波市“五一劳动奖状(章)”、
“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各在甬高校、直属学校(单位)工会:
根据《关于推荐评选2017年宁波市“五一劳动奖状(章)”、“工人先锋号”的通知》(甬总工〔2017〕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宁波市“五一劳动奖状(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宁波市“五一劳动奖状”授予我市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宁波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在我市工作的职工。宁波市“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所属的部门或团队。
已获得市及以上模范集体(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宁波市“五一劳动奖状(章)”、宁波市“工人先锋号”获得对象,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创新型企业和实施省委“八八战略”、市委“六个加快”战略,大力推进港口经济圈和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五水共治”,建设生态宁波和美丽宁波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及抢险救灾等重大事件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宁波精神,践行当代宁波人共同价值观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党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本职工作岗位勤奋工作,开拓创新,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作出突出贡献的;积极参加市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
(八)在促进新行业、新业态、新领域等方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近两年内发生交通、火灾、设备等重大事故,发生死亡一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保污染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等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者,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推荐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宁波市“五一劳动奖状(章)”推荐对象中,推荐为先进个人的,一线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总数的55%;科技人员不少于总数的20%;外来务工人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副处(含)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市“五一劳动奖状(章)”、市“工人先锋号”候选对象应有一定的基础荣誉,获得首批“港城工匠”、市五一巾帼奖章等荣誉称号和参加市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第一名的职工按程序优先申报。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自下而上产生,并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公示等民主程序,群众公认。
(四)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须经同级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五)推荐工作由各基层工会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基层工会要主动同党委和学校有关部门衔接,听取意见,共同筛选推荐对象。基层单位推荐的对象,由市教育工会按规定负责初审,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监督部门意见后择优向市总工会推荐,其中被推荐的事业单位和事业负责人需另附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有关事项说明
推荐评选工作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如有对被推荐对象举报的,由推荐单位认真核实情况,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各在甬高校、直属学校(单位)工会于2月10日前将推荐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申报表(见附件2、3、4)一式两份以书面形式报市教育工会(同时附电子文档)。
联系人:卢玉哲、李黎,联系电话:89186482、89187373,邮箱:jygh@cnool.net。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533办公室,邮编:315000。
宁波市教育工会
2017年1月19日